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訂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需:
1、識別對其有重要控制權的人(重要控制人);
2、儲備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zhí)法人員查閱。
公司的主要責任包括
1、把公司詳情計入登記冊;
2、更新登記冊資料
3、讓執(zhí)法人員查閱登記冊;
4、識別重要控制人;
5、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發(fā)出通知。
注意:凡未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4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使用,另每日各被處罰款700元。
如公司收到通知未在一個月內做出回復,將會被處以相應的罰款。
代理公司叫你去做SCR登記 是對的。
- 安全區(qū)小吳
- 2018-05-09 09:38:04
您的香港公司也是需要做重要控制人登記的。這個是香港最新政策,你要趕緊去處理。
2018年3月1日起,香港公司注冊處將要求所有香港公司必須提交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該條例適用于所有香港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除上市公司外),也就是說,只要您有香港公司,無論在什么時候注冊,都需要進行SCR登記的。
如果沒有及時進行SCR登記,您的香港公司及其名下責任人將被處罰最高25,000港幣的罰金,并另外每日處罰700港幣的罰金。而對于填寫內容如有虛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將處罰最高300,000港幣及最長2年監(jiān)禁。
若您現(xiàn)在還未做SCR登記,請抓緊時間進行登記,以免造成嚴重損失。